公司注銷后遞延所得稅資產怎么處置

如果以企業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為基礎計算清算所得,則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賬面價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的賬面價值-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有兩個特別的項目需要關注,一個是遞延所得稅資產,一個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在計算企業清算所得時,是直接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去的資產的計稅基礎,而不是賬面價值。
一、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
1、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2、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對照財稅[2009]60號文: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其中:
(1)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正數為收益,負數為損失。
(2)公式中的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含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有關合同違約金的遞延所得稅的交納和管理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需要明確的是,遞延所得稅并不一種稅費的類型,而是在稅費交納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管理方式行為,在進行相關稅費交納時,當事人需要按照相關的標準和規定來設置遞延所得稅的交納時限和范圍。